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评审员库管理办法
(2025年1月1日中国收藏家协会票证收藏委员会门券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评审员库管理,健全评审员工作机制,提高门券届展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评审员库(以下简称评审员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评审员的选聘、抽取、监管等活动。
第二章 评审员库的组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员,是指经过中国收藏家协会票证收藏委员会门券部(以下简称门券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评审,纳入评审员库的人员。
第四条 入选评审员库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公平、公正评审的责任心,能够认真地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二) 深刻领会评审工作内涵,切实执行评审规则,准确把握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 具有十年以上门券收藏的资历;
(四) 具有一定的门券收藏理论研究水平和丰富的制作展集的经验,对参展作品的份量和差别有较为准确的解析、鉴赏、品评能力;
(五) 参加过一届以上全国或两届以上省级券展(含网络展集竞赛),并有作品获奖;
(六) 有意愿、有时间参加网上或现场评审活动。
第五条 评审员库入库人员的候选人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 自荐;
(二)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门券收藏组织推荐;
(三) 门券部推选。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的候选人,由门券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30名左右评审员纳入评审员库。
第七条 门券部对纳入评审员库的评审员颁发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员库的使用
第八条 门券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评审员库中选取7名评审员参加评审活动,并向评审员颁发聘书。
第九条 选取评审员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则。
第十条 门券部可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届展评审人员数量进行调整。
第四章 评审员管
第十一条 评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受聘参加门券届展评审活动;
(二) 依据《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评审规则》,对参展门券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三) 评审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要求在评审工作记录中,记录下不同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提出高质量的评审意见;
(二) 配合对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
(三) 不得接受任何与评审对象利益相关的宴请、礼品等;
(四) 不得公开评审过程中获得的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五) 评审结果未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透露。
第十三条 评审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 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 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 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审活动。
第五章 评审员库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门券部从以下方面对评审员实施监督管理:
(一)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二)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所作评审意见的质量水平、工作态度和履职情况等。
第十五条 门券部根据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入库评审员。
第十六条 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聘,并取消评审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评审员库名单:
(一)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评审员的;
(二) 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评审员的;
(三)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门券库入库人员发生变更时,门券部应当及时更新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门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