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谈过多次。我的定义是简单化:纪念券就是纪念券,具有门券的意义。(以前我一直是这样解释的)“纪念”,就已经是定义了,换句话说,已经表明了它不是门券。但有人不同意我的说法,说“纪念券也是门券”或“不收费的门券”。我均不赞同。不管你用什么理由辩解,总是把定义扰乱了,确属没有必要。
但我对另一种说法也不能苟同,“纪念券不能参加展览”,这显然看得太左了。“纪念”这两个字(词组)是有内涵的、不是随心所欲、毫不沾边、有可无可、胡搞花纸头能解释的,而是有其自身的特有的、必要的、甚至是深刻意义的“纪念”行为。某些“纪念券”从政治角度,意义深刻角度来讲是千倍、百倍地超过门券,比如参观辛亥革命100周年展,参观共和国60周年成就展这样的纪念券,难道比不上一个景点的门票吗?形势发展的今日,过去收费门票,现在改为“免费门票”,这种“免费门票”是不是也打入“另类”呢?目前,市场上的纪念券有两类:一类是有法人权单位搞的,既然合法的,无可非议;另一类则是无法人权者搞的,基本上都是门票收藏者自己搞的,我不主张搞,我本人就一直未搞这种券。但我对这种券并不视为“花纸头”或“伪纪念券”。他们搞这种纪念券的目的,一是宣传自我、推介自我;二是给自己增加点交换本钱;没有欺骗行为,没有赚钱行为。所以,我不视为非法。有一点必须肯定,它同门券、纪念券(指有法人权者)有密切关连。如果直白地说,是“门券收藏者的纪念券”,是纪念门券收藏行为的中介、媒介,对门券收藏活动的发展和推动是有益的,受到同行们的青睐。硬要说它违法,它违了什么法?坚持这种排斥观念,显然是左的认识倾向,缺乏感情包容,也缺乏理性探究。总之,对门券收藏者搞的纪念券,我既不主张搞,又不反对搞,在现实面前,我采取情感包容的态度。
至于是否可以参加各种场合展览,我认为可以。因为现在提倡开放式,把它化为简介、中介插入券展又有啥不可呢?!倒是有一点必须承认的,门券收藏者毕竟更专业,他们设计的纪念券很大一部分远远超出门券的设计水平。但也要注意一点,不要搞得太烂,一旦喧宾夺主,事情就糟了。
(自贡市 李克定·请保定建池同志转入券研网)
【编辑:王建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