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券委理论工作部
关于公布《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评审规则(试行)》的公告
《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评审规则(试行)》 已经中券委批准,现公布实行。
中券委理论工作部
2012.7.10
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评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协调组”颁布的《全国旅游门券收藏展览展品评审总规则》的基本精神,结合历届全国门券收藏展览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级门券展览的评审。
第三条 省级、省际和网络竞赛性门券展览,可参照本规则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和提前的评审原则。
第二条 竞赛性门券展览实行分类评审。
第三条 尊重评审员独立评审的结果,由评委会统计确定。
第三章 展品类别
第一条 竞赛性门券展览的展品分类:
参展作品按其性质内涵划分为自然类、人文类、情趣类,作为参评展品的基本类别。
第二条 对展示收藏成果的传统制作展品,以“展示类”列名,可归入上述基本类别或单列参评。
第三条 当某一类别的展品过于集中时,可视多重性倾向和分类均衡的需要,由组委会确定其展集的参评类型。
第四章 征集约定
第一条 参展券集限定一人一部,每部作品的贴片数量限定在18片至36片之间,即2—4个展框。
第二条 全国展览的展集贴片一律竖用,采用270×390mm的统一规格,如券品过大,也可两片联用(540×390mm)。
第三条 往届获奖作品,不能在下两届内参展。
第四条 贴片的文字一律用电脑打印,要求工整醒目,手写文字作品不能参展。
第五条 组委会和应征作者,都应双向告之分配或参展作品的框数和分类,以便实施展示和评审。
第五章 素材规范
第一条 门券素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旅游参观场所的门票(含赠票、免费票)。
二、文化、艺术、体育、经济、军事、政治活动的入场证券和请柬。
三、旅游景区内交通工具的收费及减免费凭证。
四、节庆、会展活动的入场券、纪念券和请柬、嘉宾证等票证。
第二条 门券收藏活动的参观券、入场券、纪念券、代表证和请柬,可以作为反映民间收藏历史的特别题材,组集参展。
第三条 门券素材的珍稀性
门券的珍稀性主要以时间断代为依据,下列三种门券的珍稀性最高:
一、初期门券 指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各种入门票证。
二、中期门券 指解放后至1965年间,存世量很少的入门票证。
三、文革门券 指1966年至1976年间,存世量稀少的入门票证。
第四条 门券素材的收集难度
主要指年代久远、所在地偏避、使用时间短、印刷量小、制券单位档次高的绝版门券。
第五条 门券素材的品相
一、全品券 指主券和副券完整,无污染、无褶皱的门券,包括符合此项条件的打孔券和盖销券。
二、非全品券 指主券完好平整,无残污的截角券和无副券。
三、残次券 主券残损污皱的非全品券。残次券不宜组集参展(具有文物价值的初期券除外)。
第五条 非门券素材
一、 非门券素材指不是门券但可以上贴片的其它平面收藏品。如景区简介、导游图、邮票、火花、彩票、粮油布票、书签、纸币、报头、照片等。
二、 非门券素材必须少于作品素材总数的10%。超标作品,不予评奖。
三、 展示类作品不得采用非门券素材组集。
第六章 伪品防范
第一条 禁止伪券赝品入集参展。复印券视为非门券素材。
第二条 参展作品一经发现伪券赝品,作者不知情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分或者降低奖级处理。
第三条 对赝品的鉴别发生分歧时,由组委会届时组织专家慎重鉴定。
第七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设立综合奖、单项奖和组织奖。必要时组委会亦可设置特别奖。
第二条 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 每类各设一等奖一名,其它奖级名额由组委会酌情而定。
第四条 综合奖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
第五条 单项奖包括:最佳研究奖、最佳藏品奖、最佳创意奖、最佳艺术奖、最佳编排奖和最佳新作奖。
第六条 综合奖和单项奖的名次,按参展作品的最后得分,由高到低选定。
第七条 成绩在95分以上又兼获二个单项奖的作品,可以考虑颁发特等奖。特等奖应从严控制,确保含金量,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考验。
第八条 组织奖仅颁发给为办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团体或单位。
第九条 特别奖的颁发标准和奖励办法,由组委会根据展览的特殊需要而定。
第八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全国届展展品的评审实行百分制,按下列标准进行考评:
一、思想性和文化、艺术价值 |
20分 |
1、题材好 有思想高度 |
5分 |
2、视点准 有现实意义 |
5分 |
3、构架高 有艺术张力 |
5分 |
4、意境美 情景交融 |
5分 |
二、内容与形式创新 |
25分 |
1、主题鲜明 主线清楚 |
5分 |
2、标题特别 前所未有 |
5分 |
3、考证翔实 解析深刻 |
5分 |
4、形式独创 与众不同 |
5分 |
5、表述趣妙 想象丰富 |
5分 |
三、券识运用与编辑水平 |
25分 |
1、首页要素齐全 有逻辑组合 |
5分 |
2、编排有序 层次清楚 |
5分 |
3、文句准确 简练流畅 |
5分 |
4、用券恰当 图文关联 |
5分 |
5、版块分明 章节均衡 |
5分 |
四、素材品相与收集难度 |
15分 |
1、有珍稀券亮相 |
5分 |
2、有难集票入集 |
5分 |
3、品相完好、整洁 |
5分 |
五、外观印象和审美效果 |
15分 |
1、首页精美或简约、雅致 |
5分 |
2、用券多样统一 排列美观 |
5分 |
3、版色有度 色调和谐 |
5分 |
第二条 组委会应将上列细则转换为评审表,供评审员参考打分。
第三条 展示类展品的评审细则另附。
第九章 评审要点
第一条 正确评估参展作品的思想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
第二条 重点评审作品内容与形式的独创性。
第三条 特别审视作品立意的前瞻性和现实指导意义。
第四条 侧重鼓励宏扬中华传统美德和振奋民族复兴的优秀作品。
第五条 单项奖评审要点:
一、最佳研究奖:具有文献性、史料性、引导性,对提升券研水平有示范作用。
二最佳藏品奖:展集用券珍稀、难集度大、成套性强和品相颇佳,侧重展示类作品。
三、最佳创意奖:展集的创意和表述新颖独特,侧重与众不同的个性色彩。
四、最佳艺术奖:展集“浓妆”之精美和“淡抹”之简洁,侧重内容与形式的艺术表现和艺术魅力。
五、最佳编排奖:展集素材与主题的内在逻辑组合和文学底蕴强,侧重版面图文关联性和布局均衡性,及作品的整体编辑水平。
六、最佳新作奖:鼓励年轻作者脱颖而出,筛选该届新人最佳作品。
第十章 评审方法
第一条 成立评审组织委员会,选聘网上和现场评审员。
第二条 成立分类评审组,每组评审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一名。
第三条 评审员须以评审标准为尺度,对展品进行独立评审。
第四条 评审员须回避自己参展作品的评审组别。
第五条 展集得分由监审员参与汇总评审表,统计分数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平均分值为准。
第六条 评审分为网上预审和现场评审,依次分二期进行。
一、评委会须提前组织网上预审。
二、以网上预审作品总数的40%为基数,结合网上评审优劣的排名,取靠前名次的作品,确定参加现场评审的展品。
三、参加现场评审的评审员,应在展前熟悉入围展集的情况,以便在现场评审有限的时间内,准确评定每部券集的成绩。
第七条 当展品评审遇到特别的疑难问题,可由评审小组集体会审,必要时提交评委会商定。
第八条 经评委会集体核定最终获奖名单并报组委会核准宣布。
第十一章 评审组织
第一条 届展组委会协调成立当届展览的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评审员的选聘采取特邀方式。
第三条 特邀评审员的条件:
一、具有公平、公正评审的责任心,认真执行评审标准。
二、具有10年以上收藏门券的资历。
三、具有一定的集券理论研究水平和丰富的制作券集的经验,对参展券集的份量和差别有较为准确的解析、鉴赏、品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在评审结果公布以前,不得私自向外界透露评审信息。
五、参加过一届以上全国或两届以上省级券展(含网络券集展)评审,并有作品获奖。
六、有时间、有意愿参加网上或现场评审活动。
具备以上条件的评审员,应在网上评审中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
第十二章 评审监督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评审“三公”原则,在展览组委会下设置监审组,成员2-3名。监审员对组委会主任负责。
第二条 监审员由展览组委会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审员的职责:
一、有高度的责任心,负责监查评审全过程。
二、监查评审员有无印象分和人情分。
三、评审员是否有违规或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参加汇总评审总分值的统计。
第四条 评审员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影响,提请组委会进行公开警告或终止本届或今后两届或终身不再受聘全国评审委员的处罚。
第十三章 其他规则
展览组委会在执行本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临时性的符合举办地实际情况的一些补充办法。
本规则由中券委委托理论工作部负责解释。
2012年7月10日
【编辑:王建池】